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《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法》,《保险法》表明了天津市做为全国最先普及生育保险的城市,就必须全面完全地的实施全市城镇化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。让全市的在职人员都依法享有生育保险。当然,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的一些标准。
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.8%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。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计算;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的,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计算。
天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
用人单位: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.7%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个人:无须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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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央的规定,全面落实各地方各政府做好社会生育保险的政策和缴费等流程。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,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、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。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,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,重返工作岗位,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。
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(一)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,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;
(二)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。
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
(一)产前检查费;
(二)生育医疗费;
(三)生育津贴;
(四)计划生育手术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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